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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东集团企业 公司治理
制作:2006年5月10日
修改: 2009年7月31日
修改: 2015年3月30日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62条第4款第6项以及公司法实施规则第100条第1款和第3款所述“确保董事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体制以及确保株式会社业务及该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内业务的妥当性的其他体制”(内部管理体系),实施企业体制完善的举措如下。

确保董事及雇员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体制

  1. 将《伯东集团伦理行动宪章》以及合规方面的各项规定,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集团”)的行动规范,面向本公司集团的董事以及雇员定期举办研修活动等,在企业开展业务及活动过程中,以彻底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伦理为前提条件。
  2. 任命管理合规事项的执行董事作为合规方面的总责任人。该执行董事之下,通过统管合规事项的总务部,完善合规工作及流程,构筑并维持本公司集团内横向贯通的合规体制。此外,内部统管室将监督其实施情况和有效性等。
  3. 根据伦理方面的规定,设立以代表董事/社长为委员长的合规委员会,审议本公司集团的全部合规方面的重要事项,再将该结果在董事会上报告。
  4. 根据保护内部举报者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伦理方面的可疑行为等,为促使雇员直接向合规委员会提供信息,本公司集团采取手段设立并运行横向贯通的内部举报窗口。
  5. 与威胁社会秩序和市民安全的反社会势力不产生任何瓜葛。对反社会势力提出的不正当要求或妨碍社会的行为,与警察局或律师等外部专业机构紧密配合,采取坚决态度实施有组织的应对。

董事履行职务时所涉及信息的保存及管理的相关体制

  1. 董事履行职务时所涉及的文件 (包含电子文档), 根据文件管理规定必须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管理,根据需要保持可阅览的状态至少10年。
  2. 依照信息安全政策、电子信息管理规定及其他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在电子信息的保护、管理及使用中要设法提高水准等级,使业务更加流畅。

损失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体制

  1. 任命管理风险的执行董事作为风险相关的总责任人。该执行董事之下,通过统管风险事项的总务部,构筑本公司集团内横向贯通的风险管理体制。
  2. 风险管理方面的执行董事,指定本公司集团内的各种风险的相关责任部门,由各个责任部门实施各项策略来提高风险管理的实效性,对所辖的风险管理状况实施持续监控。
  3. 为应对本公司集团的全部风险在现实情况下产生的危机,针对紧急对策、防止损害扩大的对策、恢复对策以及防止再发生对策等内容制定风险管理基本规定,通过迅速且适当的对应措施努力控制和减少损失。

确保董事有效履行职务的体制

  1. 由董事会制定《合并的集团经营计划》。在该经营计划的基础上,由各个业务执行董事设定每个事业部门以及子公司的业绩目标和预算,实施每个月/季度的业绩管理。在董事会及常务会上切实运用经营管理体系,审阅每个月/季度的业绩并实施改善方案,设法促使董事有效履行职务。
  2. 通过决策过程的简约化等,促使决策更加迅速,同时对于重要事项则通过常务会的协商制度慎重地进行决策。
  3.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执行业务时,参照组织机构的综合性规定、业务分块的规定、职务权限的规定、国内/海外关联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定各位责任人及其责任以及执行程序的具体内容,确立各项业务的责任体制,确保业务有效运营。

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内业务的妥当性的体制

  1. 将《伯东集团企业伦理行动宪章》作为本公司集团的行动规范,在此基础上由本公司集团下属的各公司根据需要对各种规定予以完善,构筑本公司集团的内部管理体系。
  2. 合规与风险管理方面的执行董事,持有构筑各家子公司的合规体制以及风险管理体制的权限与责任,同时由总务部进行横向贯通的推进和管理。
  3. 子公司管理的负责部门,根据国内/海外关联公司的管理规定,就子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及其他经营上的重要事项,要求向本公司定期报告。同时定期召开包括本公司集团董事出席的责任人会议,完善子公司内发生重要事项情况下的相应责任人在会议上的报告体制,从而根据子公司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管理。
  4.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为确保本公司集团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本公司集团下各家公司必须完善并开展有关财务报告的必要和妥善的内部管理。此外,内部统管室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定期审核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审核结果提出必要的改善或纠正建议,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监事设立某雇员协助其履行职务的情况下,该雇员的相关条件以及相对于董事的独立性

  1. 关于协助监事职务的雇员的规定条件中,作为协助监事工作的雇员,应当从本公司的雇员中选任,对于该雇员的人事调动以及人事考核,须事先得到监事会的同意。另外,该雇员不得兼任公司的其他业务职位,不得在董事的指挥命令下工作。

董事及雇员向监事报告的体制以及其他向监事报告的相关体制

  1. 当董事或雇员发现本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有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或发现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时,或发生了按照规定应当向监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时,须立即向监事会报告。同时不仅限于上述情况,监事在必要情况下可要求董事或雇员进行报告。关于报告的方式,由董事与监事会协商后决定。
  2. 内部统管室对本公司集团的内部监督情况、总务部对本公司集团的合规事项管理情况与风险管理情况及内部举报情况等,必须定期分别向监事报告。
  3. 报告者向监事进行报告后,禁止因该报告内容对报告者实施不利待遇,董事及雇员必须对此知晓。

其他确保监事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的体制

  1. 设法开展适当沟通和有效的监督工作,定期举办与代表董事之间的意见交流会。
  2. 监事在职务履行中的必要情况下,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专家,其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内容登载于伯东株式会社的网站,其页面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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